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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相曝光!深度解析薇娅偷税案细节

2023-03-04 12:36| 来源: 网络整理| 查看: 26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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薇娅是如何达到偷逃税款目的的?

作者 | 李利威

来源 | 兮鼎股权咨询

薇娅,本名黄薇,我国知名网红主播。2020年薇娅位居直播带货总榜的榜首,带货金额超过300亿,稳稳的“直播一姐”。2021年岁末,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薇娅偷税案:

经查,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,通过隐匿个人收入、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.43亿元,其他少缴税款0.6亿元。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对薇娅追缴税款、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,共计13.41亿元。

由于薇娅的名人效应,加之偷税金额大,一石激起千层浪,舆论一片哗然。

薇娅到底是怎么偷税的?下面我们就通过还原薇娅的交易结构,剖析其如何达到偷逃税款目的的。

01 薇娅直播的商业模式

在直播行业里,头部的网红主播并非单兵作战,往往是由所属MCN公司管理。一方面MCN公司会与直播产品的品牌商,对产品、价格、主播、利益分成、直播平台、直播日期等进行协商沟通;一方面MCN公司也会直接签署直播电商推广合同和订单。

薇娅所属的MCN公司叫谦寻(杭州)文化传媒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谦寻文化)。根据谦寻文化的官网信息,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,是新内容电商直播机构TOP1。旗下共有50余位主播,其中包括淘宝第一主播薇娅viya,以及TOP达人主播:小侨Jofay、安安anan、楚菲楚然twins、大英子LOVE等;红人主播:呗呗兔等;明星主播:林依轮、李静、李响、大左、李艾等,覆盖美妆、生活、服饰等全品类类目,淘宝粉丝数千万,多维度精准触达受众。2018年起,谦寻往集团化管理方向进行,业务全方位开展,已创建北京明星直播基地,杭州超级供应链基地,子公司谦娱娱乐打通了传统娱乐与电商直播的通道,实现内容变现,子公司谦禧文化负责IP授权业务。

谦寻文化的股权架构如下图所示:

通过股权架构图,我们会看到, 谦寻文化的实际控制人是薇娅的丈夫董海锋。 但谦寻文化并非薇娅夫妻店,而是进行了股权激励,并引入了两家知名基金,分别是 联想旗下的君联资本和马云旗下的云峰基金 。根据谦寻文化官网披露,其计划2025年申请上市。

直播带货的收益主要包括两类:一类是线上佣金;一类是线下费用。

1 线上佣金

线上佣金按照直播带货结算成交额和线上佣金费率计算,线上佣金费率由产品方与MCN公司或个人主播协商确定。在实际利益分配时,产品方在电商平台设置约定的佣金费率,直播开始至产品链接下架期间,电商平台直接根据结算成交额和设置的佣金费率自动扣减线上佣金,线上佣金后续由电商平台、直播平台、MCN公司及主播根据平台规则或协议约定进行再分配。具体分配流程见下图:

2 线下费用

线下费用主要是线下坑位费。线下坑位费是按直播场次收取的固定费用,一般每场直播活动的线下坑位费为几万到几十万不等,由产品方与MCN公司协商确定,产品方在直播活动开始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MCN公司支付线下坑位费。

了解了直播带货行业的商业模式后,我们来梳理下薇娅直播带货收入的分配路径。首先 谦寻文化(MCN)将收取的线上佣金和线下费用,确认为该公司的收入。 然后谦寻文化再根据其与薇娅签署的协议,按约定的分成比例计算薇娅的提成款,分配给薇娅。见下图:

按照这种交易结构, 薇娅需要交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? 我们以薇娅年收入20亿元来做个税负测算。从2019年开始,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、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等4类所得,统称为综合所得,适用3%至45%的超额累进税率。

也就是说,无论薇娅与谦寻文化签署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,取得的所得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,适用的税率都是相同的, 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的部分,将适用45%的超额累进税率。如果薇娅的年收入是20亿元,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见下表:

通过比较,与薇娅作为谦寻文化的员工取得工资薪金相比,薇娅与谦寻文化签署劳务合同,从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,会节省约1.8亿元的税款。但7.2亿元的税负,薇娅依然觉得很重,是否有更好的降低税负方案呢?我们看下另外两种节税思路。

02 薇娅节税的两种思路

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包括三种类型:第一种是综合所得,适用3%至45%的超额累进税率;第二种是经营所得,适用5%至35%的超额累进税率;第三种是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财产租赁所得,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,适用20%的比例税率。三种税率中综合所得税率最高。既然综合所得税率高,能否将综合所得调整为其他类型的所得呢?

1 转为股息红利所得

薇娅是否可以将综合所得转换为股息红利所得,适用20%的税率,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呢?我们来替薇娅算算账。

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%的税率,貌似比综合所得最高45%的税负要低很多,但需要注意的是,股息红利所得是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金额,也就是说,个人股东分配的股息红利已经在公司缴纳了25%的企业所得税,因此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,实际税负是40%。由此可见,将综合所得转换为股息红利所得,不仅起不到节税效果,还可能导致增加税负,这种思路是不可取的。

2 转为经营所得

薇娅是否可以将综合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,适用5%至35%的超额累进税率,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呢?我们继续以薇娅年收入20亿元为例做税负对比,见下表:

由此可见,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,节税效果也不明显,反而增加了很多操作上的麻烦,也不是一种好思路。那是否还有更好的降税方案呢?

03 薇娅节税的交易架构

薇娅是如何设计交易架构,最终偷税那么大金额的呢?我们来看下薇娅的操作步骤:

1 洼地设壳

从2019年开始,薇娅陆陆续续在上海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,以下简称为“壳”。这些“壳”没有任何实质性经营活动,仅仅是作为薇娅避税链条的一个工具。见下图:

2 申请核定

这些由薇娅投资设立的“壳”(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)向主管税务局申请以“核定征收”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3 签署协议

由这些核定征收个税的“壳”与谦寻文化签订《服务协议》。根据协议约定,谦寻文化将本应支付薇娅个人的款项,以服务费的名义打入“壳”的账户。“壳”向谦寻文化开具增值税发票。见下图:

4 纳税套现

“壳”根据服务费的金额,按现代服务业项目缴纳6%的增值税,向谦寻文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谦寻文化可以抵扣进项。“壳”根据上海税务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投资者薇娅的个人所得税,薇娅缴纳个人所得税后,资金从“壳”账户提出。至此,薇娅成功地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成核定征收方式下的经营所得。在上述一系列腾转挪移之后,薇娅的个税税负降低了6.5亿元,见下表。

04 薇娅到底错在哪儿

2021年12月20日,浙江省税务局官网披露如下信息:

2019年至2020年期间,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 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;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、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虚构业务,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、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。

综合薇娅偷税的交易架构和浙江省税务局的披露信息,我们可以将薇娅偷税案归结为以下两个关键点:

1 所得类型转换

薇娅通过设立一系列的“壳”,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。什么是“经营所得”呢?我们来看下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任宇处长对经营所得的讲解:

经营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经营活动类似,经营所得与其他各项所得相比,有以下特点:机构的稳定性;经营的持续性;不是单一个人活动,可能存在雇用关系。

由此可见,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,存在以下差异:

那薇娅向谦寻文化提供服务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经营所得呢?

首先,薇娅提供服务的场所是在谦寻文化所在地杭州,薇娅在上海注册的一系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,仅仅是为了避税而设立的“空壳”,并未进行任何的实质性经营活动,更谈不上机构稳定和经营持续。

其次,由于薇娅丈夫董海锋是谦寻文化的控股股东,薇娅本人又是谦寻文化的台柱子主播,鉴于薇娅和谦寻文化这种特殊的关系,薇娅将其全部与直播带货相关的成本费用都列支在了谦寻文化,而留在上海“壳”里的只有薇娅个人的收入。因此,薇娅从谦寻文化取得的所得并非“经营所得”,而是纯粹的“劳务报酬所得”。

2 违规核定征收

虽然薇娅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成了经营所得,但经过税负测算,我们会发现,如单纯的转换并不会必然降低税负,或者说降低的税负非常有限。因此,薇娅偷税案最核心的关键点并不是“所得类型转换”,而是“核定征收”。以下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下,薇娅对经营所得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。见下表:

同是经营所得,两种不同的征收方式,将导致薇娅的个税税负差异巨大。 那么,薇娅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申请核定征收有问题吗?

我们首先来看下,什么情况下可以核定征收。

对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,有两种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:一种是查账征收;另一种是核定征收。根据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的规定,当发生以下8种情形时,税务局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:

(1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;

(2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;

(3)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;

(4)虽设置帐簿,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、收入凭证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,难以查帐的;

(5)发生纳税义务,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,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,逾期仍不申报的;

(6)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,又无正当理由的;

(7)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、经营的;

(8)临时从事经营的。

这8种情形中,只有第1种和第8种是纳税人无任何过错的,其他的6种纳税人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。如果是前者,纳税人规模都比较小,要求纳税人据实核算成本、费用等项目,不仅会给小微企业带来沉重的核算负担,也增加了税务局的征管成本,不符合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;如果是后者,要求税务局必须查账征收,核算清楚成本、费用等项目才能征税,可能导致恶意的偷税者由于无法精准计算应纳税款,而迟迟得不到法律的制裁。正是基于这种背景,法律才规定了核定征收的征管方式。

薇娅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8种中的哪种情形呢?既不属于第1种可以不设置账簿的,也不属于第8种临时从事经营的,甚至也不属于第4种虽设置帐簿,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、收入凭证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,难以查帐的,因为薇娅的“壳”根本就没有任何成本费用,只有收入,简单的一目了然。在薇娅设立的“壳”开具发票金额已经有数千万之巨, “壳”已经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人的情况下,再对“壳”的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,已经不仅仅是不合理,而是涉嫌违规了。正是因为此,浙江省税务局果断出击,对薇娅进行了行政处罚。另外,我们在国务院2021年12月发布的报告中,看到如下内容:

对高收入人员套用核定征收方式逃税问题,税务总局选取核定征收情况较多的地区进行试点,将符合一定情形的个人独资、合伙企业调整为查账征收,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的监管,增设日常监控指标,提高精准监管能力。

由此可见, 对于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等,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以规避个税的模式,将会受到越来越严格的控制和监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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